國家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增值稅方面有起征點的規定,納稅人每月或每季應稅銷售額在3萬元以下或9萬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稅以及以增值稅為稅基的地方附加費用,壹年最高可以開到36萬元。
國家沒有對任何企業有繳稅多少,或者開票多少的限制,但是在實際中,國稅局為了風險控制,給企業限制發票領購張數,以及單張開票最高金額,如果企業實際有需要,可以申請增版增量。
壹般納稅人每月開票如果限額了處理方法如下:
壹般納稅人每個月開票金額是沒有限制的,但是稅局每個月核的發票份數是有限制的,專票25份、普票50份,每份發票開票金額根據公司情況不同有萬元版、十萬元版等。
如果月開票量比較大,發票份數不夠開的情況下,可以向稅局申請超限量,審批壹般需要至少3個工作日,具體審批份數以稅管員審核為準。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