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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金融委“堅決整治各種金融亂象,全面依法監管金融活動,有效防範風險”的部署,落實證監會系統發揮更加積極作用的要求,協會深入行業調研,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 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外成熟做法,起草了《期貨公司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按照“尊重現狀、摸清底數、問題導向、依托數據、規範管理”的原則,以“統壹管理、規範管理”為指導,旨在加強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自然人的中介合作自律管理,規範中介機構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期貨行業健康發展。
以下是壹些觀點來解讀:
第二章第六條機構合作條件期貨公司應當與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開展中介合作:
其中,(2)推薦最近壹期分類評級不低於B類BBB的期貨公司作為準會員加入中國期貨業協會。
以及第二章第八條:其他條件:中介機構可以同時與不超過三家期貨公司簽訂中介合同。與機構合作的期貨公司最新分類評級不得低於B類BBB。
可見對機構居間的要求更高,對想簽機構居間的期貨公司要求更高。同時規定壹家中介最多可以簽約三家期貨公司,這在以前是不受限制的。以前想簽149期貨公司都可以,現在不行了。
第二章個人合作條件第七條期貨公司應當與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開展中介合作:
其中,(四)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書;
以前期貨從業證只是期貨從業人員的入門門檻,期貨中介嚴格來說並不是期貨從業人員。但是出於行業規範的考慮,這個管理辦法對期貨中介機構的要求比較高,是壹個門檻。做過中介的人都知道,其實中介是個不錯的兼職。可以說,只要有人脈,給期貨公司介紹客戶,拿到的傭金是相當高的。以我自己的壹個經紀人為例。從今年6月到現在,我今天算了壹下,五六個月,我已經拿到了37萬的提成,這是壹筆非常可觀的收入。
但是凡事有利有弊,中介沒有門檻。隱患是中介客戶引發的投訴增多,行業管理難度加大。所以要求以後中介要持證上崗。
第四章第十六條:中介報酬中介合同應當約定中介人在成功誘導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有權收取中介報酬,並明確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期貨公司每年按全成本確認的經紀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所有券商名下客戶產生的期貨經紀業務凈收入總額的50%。基於單壹客戶支付給經紀人的報酬不得超過該客戶產生的期貨經紀業務凈收入。期貨公司不得向未按規定進行信息登記的中介機構支付中介報酬,不得向中介機構超額或者變相支付中介報酬。
經紀人應提交符合要求的發票或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據。期貨公司可以為個人開具發票,代扣代繳相關稅費。
這壹塊應該是券商最關心的問題。如上所述,中介還是可以做的。臨時協會不是壹刀切,只是要求更嚴格。但是現在做有利可圖嗎?本文解釋。但總的來說比較模糊。中介機構的費用主要分為交易所的返還,凈留存費用的返還,甚至壹些可能產生利息的資金的返還,這些都是按比例返還給中介機構的。那就是說以後給經紀人的回報比例不能超過50%,這樣才算達標,還特別補充了經紀人的報酬不能超發或者變相超發。目的是防止期貨公司惡性競爭,使行業不健康。但對於如何達到中期協規定的標準,各期貨公司可能會有相關政策。總的來說,中介的利潤有所下降,但還有很大的盈利空間。
第五章第二十二條:回訪要求期貨公司指定人員通過電話錄音、錄像等適當方式對經紀人名下的客戶進行回訪,並做好完整記錄,回訪過程中不得有誘導性陳述。客戶回訪負責人不得是中介。
簡單來說,就是券商明確表示券商客戶知道自己是以券商的名義,客戶開戶後24小時完成首次回訪,客戶確認回訪的以下內容後才能進行交易。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確認客戶是否親自辦理開戶手續,客戶是否由券商介紹,客戶是否知道券商不是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並確認了券商的具體身份信息,客戶是否了解券商的權利義務和禁止行為,券商是否有禁止行為, 客戶是否知道經紀人的報酬會從客戶的手續費中抽取,客戶是否知道投訴糾紛處理機制。
第七章第三十七條:過渡期的管理過渡期為本辦法正式發布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期貨公司不得新增任何不符合本所規定的機構或個人開展中介合作。對於合同存續期內的機構和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期貨公司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合同終止及相關善後工作。過渡期屆滿,經檢查發現期貨公司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先寫這些。總的來說,以後想做期貨經紀人,首先要考證。沒有證書什麽都談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