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期間費用是指當期發生的不直接或間接計入營業成本,而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稅法嚴格限制了總公司提取管理費的條件、標準和方法,也嚴格規定了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所得稅前扣除的管理費。
1,總行管理費提取的範圍和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和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行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的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和經營決策實行統壹管理。
(三)總公司無固定或經常性收入,或雖有固定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以彌補管理費用的。
(4)總公司管理費包括總公司和母公司制總公司(母公司)。對於母子公司制,管理費的提取原則上僅限於全資子公司。
2.總行管理費的審計和管理。
(1)壹般以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管理費作為核定管理費的依據,結合本年度成本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總體來說,去年的水平應該會保持或略有下降。特殊情況下,增長率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率,以較低者為準。
(二)管理費的提取應控制比例和數額。提取比例壹般不超過總收入的2%。
(三)稅收法規規定扣除標準的項目,均按規定標準核定。某些特殊項目的審批應遵循以下原則:
(1)租賃費。商品房租金按合同金額核定;出租無產權房屋,按照扣除投資收益後的差額核定。
②業務招待費。按管理費用總額和規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參照稅收的有關規定。
③社會支出。壹般不包含在總公司的管理費裏。因歷史原因繳納的辦學經費不計入相關教育經費。
(4)會議費用。壹般不超過去年的支出水平。特殊情況需要增加的,應當嚴格控制增加額。
(四)總公司的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稅務機關應根據收支平衡的原則,嚴格要求總機構提取管理費。年終管理費有結余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後結余全部轉入下壹年度,下壹年度相應沖減。
3.扣除管理費。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向總機構繳納的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稅務部門批準的管理費範圍、金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準予扣除。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壹)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構支付的管理費超過稅務機關審批標準的,予以調整,不得在稅前扣除;低於標準支付的管理費,按當年實際支付額扣除,以後年度不再扣除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