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屬於生產、經營的主要電子設備,單位價值較低,如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不超過壹年的物品,可以列為流動資產進行核算,按實際使用數列為費用支出。凡是滿足這個條件的電子設備都可以記入低耗品核算。
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折舊處理
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過1年;3.單位價值較高。
因此,對於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的電子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應作固定資產處理。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費、保險費、安裝費和應繳納的稅金以及使用前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為原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納入固定資產的電子設備,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將固定資產的價值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用於企業研發的電子設備允許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電子設備允許壹次性加計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在實際工作中,高新技術企業要進行研究開發,就必然要進行科學實驗,而用於包括電子設備在內的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壹般測試手段的購置費,應當包括必不可少的電子設備,可以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範圍。
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電子設備可以計提折舊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的項目,包括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因此,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電子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可加計扣除。
附屬房屋智能化樓宇的設備應記入房產原值
智能化樓宇設備,是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智能化樓宇設備包括:
1.計算機管理系統工程;
2.樓宇設備自控系統工程;
3.保安監控及防盜報警系統工程;
4.智能卡系統工程;
5.通訊系統工程;
6.衛星及***用電視系統工程;
7.車庫管理系統工程;
8.綜合布線系統工程;
9.計算機網絡系統工程;
10.廣播系統工程;
11.會議系統工程;
12.視頻點播系統工程;
13.智能化小區綜合物業管理系統工程;
14.可視會議系統工程;
15.大屏幕顯示系統工程;
16.智能燈光、音響控制系統工程;
17.火災報警系統工程;
18.計算機機房工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上述規定,作為智能化樓宇設備範疇的電子設備,屬於以房屋為載體的,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智能化樓宇設備,應作為與房產不可分割的配套設施設備,並作為房屋、建築物原值的壹部分按相關規定核算和管理。無論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智能化樓宇設備均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並按照規定年限計提折舊費用,按月逐步攤入企業成本費用。同時需要註意的是,電子設備是安裝在房屋及建築物上的智能化樓宇設備,屬於房屋及建築物的附屬設備,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