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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09年度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報稅務所如何申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下發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下發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明確了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執行細則。並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自此關於資產損失的《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法規制定完畢,企業對於資產損失的確認範圍和具體申報程序和規定,有了確切的依據。

《管理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根據資產性質將資產損失分為以下三類:

1、貨幣性資產損失,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等資產損失;

2、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資產損失等;

3、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管理辦法》特別明確,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扣除。

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並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後,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並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後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這樣對於已經完成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或者在匯算清繳期未來得及上報資產損失的企業來說可以吃下壹顆定心丸。

《管理辦法》對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資產損失的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認定、投資損失的認定、責任等方面對於財稅[2009]57號進行了執行方面的具體補充。

壹、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六項:壹是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二是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是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是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是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六是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管理辦法》強調,上述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稅務機關對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材料與法定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所以稅務機關對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的審批不改變企業的依法申報責任,企業采用偽造、變造有關資料證明等手段多列多報資產損失,或本辦法規定需要審批而未審批直接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實行層層審批,企業可直接向有權審批稅務機關申請。

稅務機關審批權限主要有三項。壹是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所形成的資產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資產損失的具體審批事項後,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二是其他資產損失按屬地審批的原則,由企業所在地管轄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損失金額大小、證據涉及地區等因素,適當劃分審批權限;三是企業捆綁資產所發生的損失,由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批。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省級以下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其審批時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審批時限最長不得超過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時限。

二、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管理辦法》特別提示,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主要包括:(壹)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告示或清償文件;(五)行政機關的公文;(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2、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主要包括:(壹)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二)資產盤點表;(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三、資產損失認定方面需要註意的具體問題

1、企業資產損失應當以賬務處理為基礎,比如企業根據內部控制的要求和財務管理的程序已經管理當局作出責任認定和核準處理批示,資產損失已經轉入“待處理資產損益”或“營業外支出”。

2、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必須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證據的範圍和內容應當具有充分性和相關性。

3、註意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賬務轉出處理。

4、企業的股權(權益)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資產損失時,應扣除責任人和保險賠款、變價收入或可收回金額後,再確認發生的資產損失。

可收回金額壹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

5、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6、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壹)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幹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

(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管理辦法》最後強調指出,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資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並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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