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免稅政策,不僅惠及殘疾人本身,也對雇傭殘疾人勞動者的企業實行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大致可以從六方面知悉:1、減征身患殘疾的勞動者本人的個人所得稅,註意不是免征;2、身患殘疾的個人提供的自由勞務,免征營業稅,是免征。
法律依據:《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壹、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壹)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5%(含25%),並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於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壹年以上(含壹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