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3、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余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城鎮人口密集區危化品生產企業將搬遷改造》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實施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是適應我國城鎮化快速發展,降低城鎮人口密集區安全和環境風險的重要手段。
對解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問題、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促進石化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等具有重要意義。
到2025年,城鎮人口密集區現有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就地改造達標、搬遷進入規範化工園區或關閉退出,企業安全和環境風險大幅降低。
《意見》提出了六項重點任務。
壹是組織開展摸底評估。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情況調查,對城鎮人口密集區現有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逐壹登記造冊。
二是編制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方案,方案實施前要向社會公示。
三是組織實施搬遷改造。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積極協助企業解決搬遷改造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最大限度降低搬遷改造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四是強化搬遷改造安全環保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管理,嚴禁搬遷改造企業在原址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督促企業依法開展搬遷改造項目安全和環境影響評價。
五是妥善化解各類風險問題。妥善解決因搬遷改造帶來的職工分流安置問題,認真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是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充分發揮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引導作用,鼓勵搬遷改造同兼並重組、淘汰落後產能、流程再造、組織結構調整、品牌建設等有機結合,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
《意見》制定了三項政策措施。
壹是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對符合條件的搬遷改造項目,給予資金支持、享受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等支持政策。
二是拓寬資金籌措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搬遷改造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方式募集搬遷改造資金。
三是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向搬遷改造企業承接地適當傾斜,地方政府收回騰退土地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企業職工安置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官網-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人民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化品生產企業將搬遷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