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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見的稅務問題

法律主觀:

根據《 企業所得稅 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 納稅 年度結轉扣除。 上述規定對大多數企業稅務處理都普遍適用。但是,由於行業性質不同,對其產品的宣傳程度也不同,因而導致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差異很大,有些產品的客戶較少,需要的宣傳較為集中,不需要做大量廣告宣傳,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不多;但有些產品則客戶多或多數為散戶或個人消費者,需要做大量的廣告宣傳,從而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較多。 如果稅法不考慮特殊行業,則會導致這些行業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偏少,繳納的所得稅偏多,導致稅負不公平,不利於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為了公平稅負,只能對特殊行業做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第二條規定,“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 由於財稅[2009]72號文件對於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方式有兩種,壹種是按比例扣除,另壹種是據實扣除,由於扣除方式不同,因而存在壹定的稅收籌劃空間。 例甲企業為飲料品牌持有方,2009年的 營業收入 為1500萬元,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贊為500萬元,乙企業為甲企業授權生產該品牌產品的企業,2009年的營業收入為1000萬元,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假設以前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已稅前扣除,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限額。甲、乙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25%。則兩種不同方式下的稅務處理如下: 1、乙企業選擇接比例扣除方式 甲企業的稅務處理:2009年,甲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450萬元(1500×30%),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有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稅前不得稅前扣除,又因為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因此,該50萬元未扣除廣告贊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稅前扣除。 乙企業的稅務處理:2009年,乙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300萬元(1000×30%),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有10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稅前不得稅前扣除,又因為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因此,該100萬元未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稅前扣除。 甲、乙企業2009年度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為750萬元。 2、乙企業選擇歸結至甲企業稅前據實扣除的方式 甲企業的稅務處理:2009年,乙企業歸結至甲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400萬元,作為甲企業的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甲企業自身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450萬元(1500×30%),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有5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稅前不得稅前扣除,又因為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均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因此,該50萬元未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稅前扣除。 乙企業的稅務處理:2009年,乙企業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為0。 甲、乙企業2009年度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為850萬元(400+450)。 籌劃分析: 第二種方法比第壹種方法稅前多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100萬元,即為乙企業選擇比例扣除法超限額不得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由此節約的稅收收益為25萬元(100×25%),甲、乙企業可以協商***享。 由此可見,如果預計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將超過稅法規定限額,可以采取結轉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據實扣除的方法。如果預計以後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則可選擇按比例扣除方式或結轉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據實扣除的方法,因為雖然本年度由於超限額導致多繳納稅款,而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將導致失去這部分稅款產生的時間價值,但是,由於結轉至飲料持有方或管理方據實扣除的方法,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並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由於管理和備案證明材料較為麻煩,可能會因此而增加額外成本,可以權衡利益而選擇稅務處理方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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