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收匯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原件和退稅復印件。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商業發票原件。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稅務機關統壹制定的出口發票,並加蓋公章或專用發票;其他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發票必須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
(5)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應具備銀行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字樣及相應核銷單編號等必備要素),異地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章應加蓋收匯地外匯局“出口收匯核銷監管專用章”確認的備忘錄。
2.收匯核銷按照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的貨款辦理;
(1)企業收匯核銷手冊。
(2)將第2、3、4、5點的單據全部核銷。
(3)海關註冊手冊、企業合同、外貿部門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3.來料加工出口收入抵減余額核銷:(僅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每次申請抵減余額核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書、海關進出口登記手冊、進出口合同(以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和海關備案為準)。
(2)收匯全額核銷中1、2、3、4、5點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和企業外匯核銷IC卡。
擴展數據:
程序
出口商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報關金額與收匯金額的差額,必須提供相關證明。
1.補償貿易項下以實物補償的出口,出口商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文,並將相關補償貿易合同、進口報關單、發票及核銷單送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核銷。外匯管理部門逐壹登記出口金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金額到期、補償到期後,外匯管理部門按壹般貿易逐壹核銷新增出口。
2.來料加工和來件裝配出口應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批量出口合同、批量收款的,憑加工合同正本、所有核銷單和結匯水單(收款通知)到外匯管理部門核銷。
驗證程序
1.有出口收入的單位應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申領由外匯管理部門加蓋“外匯收入監管”印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2.貨物出口時,出口收匯核銷單應當連同其他所需報關單證壹並向海關申報;貨物放行後壹周左右,出口商取回並保管海關簽章後退回的核銷單、報關單等相關單據,準備收匯核銷。
3.銀行收到外匯款項後,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當日外匯牌價替代國際買方出口商收到的外匯貸款。同時將相應金額的人民幣打入出口商賬戶,並以備忘錄的形式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應在壹定期限內憑銀行簽署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報關單、外匯水單等單證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外匯管理部門在核對報關網絡記錄和報關單證後,認為該業務的出口和收匯情況屬實,然後同意對出口方的外匯進行核銷,即表示出口業務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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