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6年5月1日以後銷售其自建不動產的壹般納稅人,應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根據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在不動產所在地按照5%的稅率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壹般納稅人轉讓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為該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或取得該不動產時的評估價減去總價和額外費用後的余額,按5%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4.壹般納稅人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轉讓其自建不動產時,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4號,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