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條件:
發行前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人民幣。
——無形資產占最近期末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最近壹期期末無未彌補虧損。
創業板上市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發行人應主要從事壹種業務。
-第壹套標準是: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654.38+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套標準是: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以上兩套標準還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發行前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最近壹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相關流程如下:
中小企業IPO流程(簡介)
IPO步驟總結: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上市輔導→發行申報與審核→發行上市。
壹.重組和設立
(1)改制設立方式:三種。
1.新設:發起人5人以上;
2.改制設立:原有資產經評估後作為原投資者的出資;
3.有限公司的整體變更。
(二)改制設立程序:
1.新設立:發起人制定設立方案;簽署發起人協議和章程;經省政府批準;發起人認購和支付;驗資;成立大會;申請註冊。
2.重組和建立:起草計劃;資產評估;發起人協議和章程;土地處置計劃獲得批準;政府批準;發起人認購和支付;財產轉讓;驗資;成立大會;申請註冊。
3.有限變更: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變更並獲得批準;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審計師;原股東為股份公司發起人,經審計的凈資產按照1: 1的比例投入擬設立的股份公司;驗資;擬議的公司章程;成立大會;變更登記。
二、上市輔導(至少在IPO前壹年)
(1)咨詢程序:
聘請保薦機構;簽訂輔導協議,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正式開始輔導;輔導機構對問題提出整改建議並督促整改;對導師進行至少1的筆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咨詢評估申請;證監局受理,出具監管報告;準備發行股份,並於6個月輔導期屆滿後1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輔導內容:
督促董事、監事、高管人員、持股5%以上(含5%)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進行全面的法律法規學習和培訓;督促股份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礎;檢查股份公司的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定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和驗資是否合法有效,產權關系是否清晰,股權結構是否符合規定;監督獨立運作,使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業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督促股份公司規範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監督內部決策控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監督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杜絕會計造假;明確業務目標和未來發展規劃,制定可行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綜合評價股份公司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協助籌備首次股票發行。
三。發行申報和審查
(壹)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1,前幾只新股已經全部募集完畢,間隔壹年以上;
2.股份公司成立滿3年,國有改制、限改不限;
3.最近三年連續盈利,能夠向股東分紅;
4.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文件無虛假記載;
5.預期收益率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6.發行前股本不低於擬發行股本的35%,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比例超過65,438+05%;
7、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8.發行前壹年年末,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不超過總資產的20%,發行後凈資產的比例不低於總資產的30%;
9.與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
10.具有直接在市場上自主經營的能力,最近壹年及最近壹期與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的產品銷售或原材料采購交易額占公司主營收入或采購原材料的比例不超過30%;
11.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最近壹年及最近壹期公司委托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進行產品銷售或原材料采購的交易額不超過30%;
12.具有生產經營所必需的資產,控股股東及其全資或控股企業最近壹年及最近壹期通過承包、委托、租賃或其他類似方式取得的收入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30%;
13.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秘書長未在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行政職務,也未在控股股東處領取薪酬;
14.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對公司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合並報表)的50%;
15.董事會中至少三分之壹有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士(高級或註冊會計師);
16.募集資產有明確的用途,投資項目募集資金金額經審慎論證後不超過上壹年度未經審計凈資產的兩倍。
(二)準備制作股票發行申請文件;
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和會計師;與保薦機構共同制定初步發行方案;評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對於需要出具環保證明的,申請檢測,取得證明文件;整理公司近三年所得稅申報表並向稅務申請出具近三年是否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證明。
(3)制作和發布文件:
招股說明書及摘要;最近三年的審計報告;發行計劃及公告;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公司發行股票的函;保薦機構對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輔導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備案的股票發行上市輔導總結報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企業申請發行股票的報告;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企業發行股票相關事宜的決議;籌資方案和股東大會決議;主管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議書的批準文件(如需);募集資金申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立股份公司的有關文件;其他相關文件。
(四)股票發行審核:
1,接受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完整、符合形式,審核材料的最終審核日期應在三個月以內;
2.壹審。發證部門默默審核申請材料;
3.審計委員會的審計。7、註冊委員,同意達到5票通過;
4.批準發行。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
四。發行和上市
(1)發行:
1.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和發行公告;
2.通過互聯網發布路演(或現場推廣);
3.投資者認購;
4.深交所進行編號;
5.發布分發編號;
6.主承銷商抽簽決定;
7.宣布獲獎結果;
8.收取新股認購款;
9.清算交割應劃入主承銷商指定的賬戶;
10.承銷商將募集資金劃入發行人指定的賬戶;
11,驗資。
(二)上市:
擬定代碼和簡稱,並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批準;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批準,發布上市公告;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披露上市公告,應當在上市前三個工作日內公告;上市交易壹般在股票發行後七個交易日內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