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的“納稅調整事項清單”為重點,以涉及的會計科目為依據逐項進行審核;
3.與委托方就審計結果交換意見,根據意見交換結果決定出具何種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核查報告還是咨詢報告,如果是核查報告,報告意見類型;不合格意見核查報告、合格意見核查報告、否定意見核查報告、無法出示意見核查報告。
1.結算和支付的期限
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
投資者應在每月或每季度結束後7日內預繳,每年結束後30日內,投資者應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連同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結清繳納,多退少補。
2.定居地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事合夥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收入,由合夥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並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3、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時的最終結算
投資者設立兩個以上企業的,應當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後,辦理最終結算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投資者設立的企業均為個人獨資企業,應向各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根據所有企業的營業收入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營業收入為依據計算應納稅額,並辦理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設立的企業中有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向其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行匯算清繳。但其經常居住地與其經營管理企業所在地不壹致的,應當選擇其參與設立合夥企業的所在地作為其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的所在地,且五年內不得變更。5年後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