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只對實際收入征稅。
36號文附件二規定,直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為提供直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手續費、開戶費、轉賬費、結算費、轉賬托管費等費用。
因此,提供直接金融服務過程中的代收手續費和代理費不計入收入。
例如:
1.從事貨幣兌換服務:貨幣資金進出不計入金融機構收入,但中間服務費計入金融企業收入;
2.從事資金結算和資金清算業務:結算資金和清算資金不計入金融機構收入,但金融機構收取的手續費計入金融企業收入;
3.從事信托管理和資金管理:委托資金資金和信托資產部不計入金融機構收入,但金融機構收取的管理費計入金融企業收入。
2.符合條件的所得不應視為應納稅所得。
36號文附件壹第十條規定,行政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財政收入,不作為增值稅應稅收入。因此,行政事業單位代政府部門收取的費用不在應稅範圍內。
但上述情況的適用範圍很窄,需要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制作的財政票據,不適用於壹般企業。
三代政府收取的費用都不是天價。
36號文附件壹第三十七條規定,代其收取的符合附件壹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於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代政府收取的行政事業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作為當期核算,不作為企業價外支出,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比如在海南島住酒店,酒店代政府收取政府調節基金。根據酒店的星級,每人每天2元到11元不等。收取的政府行政事業性收費不需要計入酒店收入繳納增值稅。
這種情況應該以政府文件或者財政票據為準,比較容易判斷。符合條件的征收不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6號文附件壹第三十七條也規定,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不屬於價外費用,不需要計入收入繳納增值稅。
這種情況在企業管理中比較常見。關鍵是,收取的資金最終歸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會給付款方開具發票,企業只起到代企業收付的作用。
例如:
1.旅行社代售門票:景區將稅控門票作為發票提供給購買者,旅行社將收取的資金交給景區。收取的門票不屬於價外支出,旅行社只需按照其代理費作為收入繳納增值稅;
2.為施工企業購買保險:施工企業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保險公司向甲方開具發票,施工企業代收代繳的保費不屬於價外費用;
3.物業管理公司代收電費:供電企業或產權人向租戶開具電費賬單,委托物業管理公司代收電費。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電費不屬於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人力資源企業繳納社保:接受企業委托,代為繳納社保,委托將社保資金劃撥到人力資源公司賬戶,由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給社保經辦機構,由社保經辦機構向受委托企業開具行政收據或繳費憑證,人力資源公司無需將代收代繳的社保資金計入應稅收入。
在理解政策時,需要註意委托方已將收取的款項視為收入並申報納稅。即使付款方不需要發票,委托方不開具,也應符合上述要求,中介方不需要繳納增值稅。5.價格以外的費用包括在應收收入中。
企業收的錢不符合上述要求。收取的資金屬於價外收費性質,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增值稅。屬於壹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例如:
1,某學校搞春遊活動,統壹給每個學生購買了壹份保險。保險公司給學校開發票,學校向每個學生收取保險費,屬於學校應收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提醒企業:不要把屬於收入的部分改成收款,收款後再支付給自己的上遊供應商。我認為屬於資金收付,不需要繳稅,以為這樣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代征代繳的關鍵是委托人是否納稅,是否給付款人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