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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支公司有什麽區別?

分類:商業/金融管理> & gt金融稅收

問題描述:

分公司和支公司有什麽區別?納稅和合法權利有什麽區別?

對於地方* * *,從稅收和管理的角度看,分公司和支公司有什麽區別?

分析:

企業對外或對外投資時,可以選擇建立常設機構、分支機構或交給公司。由於壹些低稅率國家和低稅率地區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投資者的利潤可能不征稅或只征收低稅率,並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廣泛簽訂了稅收協定,因此對分配的稅後利潤不征收或少征收預扣稅。因此,跨國法人往往樂於在這些低稅收國家和地區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轉移利潤,在高稅收國家避稅。

從法律上講,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分公司不是。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應該在本國繳納所得稅。但在大多數國家,在該國註冊的公司法人(子公司)與外國公司在該國的常設機構(分支機構)在稅收上有不同的規定。前者傾向於承擔全部納稅義務,後者傾向於承擔有限納稅義務。此外,還有稅率和優惠政策的差異。這是成立公司時必須規劃的問題。

分公司的稅和子公司的稅通常是不同的。許多國家除了征收企業所得稅之外,還對外國公司的分支利潤征收“分支稅”。如果壹個分公司成為外國公司的子公司,這個稅相當於對股息分配征收的所得稅。大多數國家在征收分支機構稅時,是對分支機構扣除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後的全部利潤征收,即使事實上沒有匯出利潤,也就是不考慮利潤是否作為股息匯出到總公司。還有壹些國家只對沒有再投資於固定資產的分支機構的利潤征稅。其他國家只對利潤匯出部分征稅,也叫“匯出稅”。我國原規定對外資企業匯出的利潤征收10%的預扣稅,就屬於這種性質。

對於跨國公司來說,其子公司有的設立為子公司,有的設立為分公司。從稅收籌劃的角度,我們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子公司的設立在東道國只承擔有限責任(雖然有些需要母公司擔保),但設立分公司時,總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

(2)當東道國的適用稅率低於居住國的稅率時,子公司的累計利潤可以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此外,某些國家適用於子公司的所得稅稅率低於公司。

(3)許多國家允許國內企業集團內部公司的損益相互抵消,因此子公司可以加入某個集團,實現整體利益中的稅收籌劃。境外企業在設立分公司時,經營初期往往會出現虧損,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抵消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負。

(4)在公司,有時可以享受集團內部轉讓固定資產增值部分免稅的稅收優惠;設立分公司時,因為它和總公司之間的資金轉移,不存在所有權的變更,也不存在稅收負擔。

(5)子公司比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特許經營權、利息等間接資金更容易獲得稅務批準。

(6)將子公司的利潤匯給母公司要靈活得多,資本利得可以留在子公司,也可以在稅負較輕時匯出,以獲得額外的稅收優惠;分支機構交付給總部的利潤通常不需要繳納預扣稅。

(7)母公司轉售海外子公司增值股份時通常可以享受免稅照顧,而出售子公司資產所獲得的資本增值將被征稅。

(8)從海外分支機構向子公司轉移資本有時要征稅;子公司之間的轉讓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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