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基金、預付款、包裝費、包裝租金、預備費、質量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
“提示”價外費用不包括滿足以下條件的預付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給買方;(二)納稅人將貨款轉移給買方的,所有價外費用,無論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如何核算,均作為含稅收入計入銷售額,並繳納增值稅。
(2)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1+17%)×17%。
企業購買商品發生運費的會計分錄:
1.對於單獨支付的運費,取得發票的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運費。
貸款:銀行存款
2.如果運費與貨物壹起發生,運費計入貨物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貸款:銀行存款
3.另壹方預付運費
(1)如果貨款沒有支付,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包括對方預付的運費)
(2)如果付款已經完成,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包括對方預付的運費)
購買原材料的運費是多少?
記入原材料賬戶,結合原材料進價計算原材料成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存貨》第六條規定,存貨的購買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可歸屬於存貨購買成本的費用。
購買原材料產生的運費的會計分錄方法;
原材料運費:直接計入成本。
借:原材料。
貸款: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運費:包含在原材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