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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變更稅。

稅務登記證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所出具的登記證明。納稅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稅務登記證法人變更所需資料:1,稅務變更登記表1份;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商變更登記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原件;5.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企業、企業在外地和異地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工商營業執照由稅務機關核發。(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以上是企業法人稅務變更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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