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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稅務登記變更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時,出具的變更企業法人稅務登記的憑證。納稅人在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規定不需要出具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納稅人應當在其生產、經營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稅務登記證正本,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稅務登記證法人變更所需資料:1,稅務變更登記表1份;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工商變更登記表;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4、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復印件)原件;5.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壹)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取得稅務機關核發的《臨時工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四)有獨立生產經營權、進行獨立財務核算、定期向發包方或出租方支付承包費或租金的承租人,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承包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工程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復印件。《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村流動攤販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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