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符合公告規定條件,選擇適用稅收遞延政策的,遞延稅款視同“預繳稅款”,正常參與所得稅匯算清繳補退稅計算。同時,納稅人應按照享受延期繳納政策確定的納稅期限繳納延期稅款。
例如,納稅人K為制造業個體工商戶,年銷售額654.38+0萬元,實行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和季度申報,選擇將2026.5438+0年第四季度應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全部延期至2022年4月申報期。如果納稅人K因補充專項附加扣除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結清2021的業務收入退稅,納稅人可以正常結清退稅,不受納稅人緩繳2021第四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同時,納稅人應在4月份申報期內繳納享受延期繳納政策的稅款。
2.公告規定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納稅嗎?
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企業仍可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例如,納稅人J是壹家制造企業,年銷售額3000萬元,按月納稅。2021 11報告期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其他稅1,500,000元。但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其目前的貨幣資金僅為65440元。納稅人J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就其應繳納的全部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不受公告規定的限制。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企業延期繳納2021年度第四季度部分稅費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30號)。
2.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制造業中小企業2021第四季度緩繳部分稅費的公告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