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組中資產交易涉及的所得稅處理規則, 總括說來, 可分為:征稅的“應稅改組” 與暫不征稅的“免稅改組”。“應稅改組”是企業改組中資產交易涉稅的壹般稅收規則,它將改組中的資產交易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有關IEl資產,然後再按IEl資產公允價值購置新資產兩項交易。“免稅改組” 是企業改組中資產交易涉稅的特殊稅收規則,它不是永遠免稅而是暫不征稅, 依據“免稅改組”的有關規則,在改組時符合條件的企業暫不確認資產交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受讓企業接受資產按原計稅成本人賬。
適用的依據:
1、稅收法律主義稅收法律主義也稱稅收法定主義、法定性原則。簡單地說,它是指所有稅收活動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2、稅收公平主義稅收公平主義的基本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 負擔能力相等者說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者說負不同。
3、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它的含義是,壹方面,納稅人應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資料,征納雙方應建立起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即使稅務機關用行政處罰手段強制征稅,也是基於雙方合作關系, 目的是提醒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合作, 自覺納稅。
4、實質課說原則實質課說原則,是指應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說負, 不能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課稅要件。
依據說收立法基本原則和所得稅政策精神可知:企業改組中涉及的資產轉讓、股權交換以及資產轉換實質上存在所有權轉換的情況,均應視為資產的銷售,既然是資產的銷售, 無疑應在銷售的同時確認損益,轉讓收入高於計稅成本部分計入應稅所得繳納所得稅;轉讓收入低於計說成本的部分作為損失抵減應稅所得。轉讓收入不能片面理解為現金、銀行存款,在企業改組中作為交換而取得的資產、股權同樣應視為轉讓收入。
從以上稅收立法原則和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精神可知:資產轉讓只要引起所有權的改變,就應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我們知道企業改組交易是公司層次上的資產交易,同樣屬於資產轉讓的應稅性質,需要對其轉讓確認損益。既應該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有關IEl資產,然後再按IEl資產公允價值購置新資產兩項交易。如果被轉讓資產的計稅成本低於公允價值,實現所得應征所得稅,若被轉讓資產的計稅成本高於公允價值,將作為損失確認,抵減企業所得。這是與企業改組相關的壹般處理規則壹壹應稅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