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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益捐贈支出無須向稅務機關報批

連日來,社會各界紛紛慷慨解囊,向汶川地震災區人民伸出了救援之手。特別是壹些企業,在能力範圍之內向災區進行物資及資金上的援助捐贈,既讓我們看到了當代企業公民肩負的社會責任,也讓企業在公眾面前樹立了良好的形象。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此,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提醒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不屬於行政審批事項,無須經過稅務機關的批準。企業只須根據捐贈支出的情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自行將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可。

 此外,企業還應該註意關於公益性捐贈的幾個問題:

 1、稅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要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才允許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做了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壹)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時,應註意保存捐贈票據或其他能證明捐贈支出的憑據、證據,以作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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