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處理: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第十六條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並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為必備資料,所以在用承兌匯票支付貨款等時要用背書轉讓簽章完整的承兌匯票復印件、對方單位出具的收到承兌匯票的收據來作為原始憑證,才能證實其業務發生的真實性,相應的支出才可以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