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計處理
用於投資並獲得升值收益的藝術品往往價值不菲,通常不會向公眾展示,而是被收藏。對於這類藝術品,企業可以參照“投資性房地產”科目,增設“投資性藝術品”科目進行單獨核算,屬於非流動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應當在非流動資產項目下單獨設置“投資藝術品”項目,或者在非流動資產項目下設置“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
企業取得投資性藝術品,應當以成本計量,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手續費等直接費用;在後續計量中,假設藝術品市場健全,價值能夠準確評估,企業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從而真實反映投資藝術品的價值,但由於目前藝術品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較大,難以準確評估價值,企業應采用成本法進行後續計量,並在會計期末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減值測試,如有減值計提減值準備;處置時,處置收益與取得成本的差額應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例1 2008年10月,某企業以1.5萬元(成交價1.5萬元,手續費50萬元)的價格從拍賣會上購得壹幅名人字畫,用於投資獲取升值收益。2008年底,由於字畫市場低迷,企業評估該字畫價值降至900萬元。2009年,書畫市場成交價回升。當年6月,企業以1.5萬元的價格轉讓字畫,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43.69萬元。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購買時的初始測量
借:投資藝術品-成本65438+50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等。654.38+50萬元。
2.2008年末減值準備。
借方:資產減值損失654.38+0.5萬元。
貸款:藝術品投資-減值準備654.38+50萬元。
3.5438年6月+2009年10月轉賬時。
借方:銀行存款等。654.38+50萬元。
投資藝術品-減值準備654.38元+50萬元。
貸款:投資藝術品-成本65438+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43.69萬元。
投資收益為55631,000元。
(2)稅務處理
由於該類藝術品用於投資升值,投資成本在企業持有期間不能稅前扣除,企業計提的減值準備應作為增稅處理,在企業處置藝術品時扣除投資成本,通過稅收減少減值準備的影響。
示例2遵循1的示例。2008年,企業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65438+50萬元,2009年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65438+50萬元。
第二,藝術品的稅收處理用於提升企業形象
(壹)會計處理
對於星級酒店、國際會議中心、旅遊企業等購買的藝術品。提升企業品位和形象,對顧客開放,可以吸引客流,提高服務價格。因此,它們與企業的經營有關,符合為經營管理而持有超過壹個會計年度的固定資產的特征,應通過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但由於藝術品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磨損,相反,往往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值,這與壹般的固定資產不同。因此,企業應在固定資產科目中設置“藝術品”二級科目,單獨對藝術品進行明細核算,該科目不計提折舊。僅在會計期末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時計提減值準備。
例3某大型國際會議中心經營酒店、會議、高爾夫等業務,2008年6月購買5000萬元藝術品裝飾其營業場所。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5000萬元固定資產-藝術品。
貸款:銀行存款5000萬元等。
在隨後的持有期間,藝術品不會貶值。
(2)稅務處理
因為這類藝術品能增加企業形象和檔次,對吸引旅客、增加收入有重要影響,所以在稅法上應認定為業務相關支出。同時,該類藝術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固定資產“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的概念,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根據“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非貨幣性資產”
例4沿用例3,假設企業選擇折舊5年,預計殘值為654.38+0萬元,則:
2008年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5000-100)÷5×(6/12)= 490萬元。
2009年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5000-100)÷5 = 980萬元。
壹年中的其他時間,以此類推。如果涉及減值準備,應按照例2的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三。用於展覽和其他目的的藝術品的財稅處理
(壹)會計處理
在討論藝術品的會計處理之前,有必要先討論壹下私人博物館是應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還是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因為雖然企業會計準則沒有規定藝術品的會計處理,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執行會計制度的組織應當設立“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專門核算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長期或永久保存的歷史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藏品。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而民營博物館未在工商局登記,屬於非企業法人。《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不能從對組織的投資中獲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組織所有權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博物館不符合“資源提供者不享有機構所有權”的特征。因此,無論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都不能適用於博物館,從現行有效的會計制度中也找不到其他合適的會計制度。具體應用還有待財政部明確。筆者認為,從民辦博物館的經營特點來看,應該參照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因此,民辦博物館等單位為展覽、教育或研究目的購置藝術品時,應參照《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單獨設置“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屬於固定資產範疇。在資產負債表上,它們應在固定資產項目下單獨設置“文物和文化資產”項目。
博物館等單位為展覽、教育或者研究等目的取得藝術品時,以成本計量,包括購買價款、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等直接費用;在後續計量中,不計提折舊或攤銷,但會計期末應進行減值測試,計提減值準備;文物、文化資產出售、毀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時,應通過“清理固定資產”科目處理。
例5某私人博物館於2008年6月5438+10月購買了壹批價值5000萬元的古代陶瓷藝術品用於展覽。5438年6月+2000年10月因收藏題材調整,拍賣上述古陶瓷,成交價6000萬元,增值稅約654.38+0.75萬元。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2008年1,購買古代陶瓷藝術品時:
借:文物資產5000萬。
貸款:銀行存款5000萬元等。
2.處置期間2010年2月:
借方:銀行存款等6000萬元。
貸款:清理固定資產6000萬元。
借:清理固定資產5000萬元。
貸款:文物資產5000萬元
借方:清理固定資產65,438+7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54.38+0.75萬元。
借:清理固定資產825萬元。
貸款:營業外收入825萬元。
(2)稅務處理
此類藝術品屬於與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源於固定資產的理念。因此,在所得稅處理上,應將其作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計提折舊。
例6沿用例5,假設企業按選定的30年折舊,預計殘值為2000萬元,企業2008、2009、2010年所得稅處理如下:
2008年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11/12)= 916700元。
2009年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0)÷30 = 100萬元。
2010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91.67+100 = 1916700元。
事實上,博物館等單位屬於非營利性單位,其展覽收入往往無法彌補日常運營成本,過多計提折舊對企業不利。因此,在實際所得稅處理中,企業可以根據經營情況通過折舊年限或殘值率來調整折舊額,必要時殘值率可以設置為90%以上,甚至100%。
四、對於藝術品銷售的稅務處理
對於藝術品經銷單位銷售的藝術品,會計和稅務處理是壹致的,在取得時作為存貨處理,然後在銷售時結轉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