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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改凈資產轉增資本需繳納個所稅嗎

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屬於個人股東部分

(1)資本公積(溢價收入)轉增股本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於資本(或股本)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自然人股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非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2)資本公積(非溢價收入)、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切實加強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項目的征收管理,加強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加強企業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該通知已於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據該通知,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獲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壹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該通知,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自然人股東繳納的個稅可申請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

綜上,股份制企業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和股本,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但根據《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納稅人壹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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