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並
吸收合並(即原公司合並)的,接受方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加入方應當辦理註銷登記。
采用新的合並方式的,合並各方合並組成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並辦理註銷登記。
公司合並應提交以下兩部分材料。
第壹部分:公司合並的相關資料。
1.被合並公司各方簽署的合並協議(加蓋被合並各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並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合並協議各方的名稱;(二)合並的形式;(三)被合並公司的名稱;(四)被合並公司的註冊資本;(五)合並協議各方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六)簽訂合同的日期和地點;(七)合並協議各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股東會或者合並公司股東會關於公司合並的決議;
3.合並各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依法出版的報紙樣本;
5.合並驗資報告;
6.因合並而註銷的合並方的註銷證明。
第二部分:因合並辦理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提交的材料。
按照《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填寫相關表格,提交相關材料。
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的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交相關材料;合並後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按照變更登記相關材料規範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提交重復材料。合並後不再存續的公司,應當在合並後存續公司變更登記前或者同時辦理註銷登記,其核準註銷登記通知書作為合並後存續公司變更登記的材料。
註:1。合並涉及註銷登記的,可以不按照合並協議規定的被合並公司債權債務繼承方案進行清算,辦理註銷登記可以不提交清算報告;但是,合並協議中規定合並方必須先辦理清算事宜的除外。
2.新設公司合並經營範圍或者合並現有公司新增經營範圍的,應當在登記前報有關部門審批,憑有關部門的許可文件和證明進行登記。
3.因合並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在合並公告發布45日後提出。
企業(公司)分立
企業分立有兩種形式: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
分立的,存續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新設立的企業應當辦理設立登記。對比創業故事。解散、分立的,應當解散原企業辦理註銷登記,並設立兩個以上新企業。?
公司事業部應提交以下兩部分材料。
第壹部分:公司分立的相關資料。
1、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於公司分立的決議;
離職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1)離職表;(二)公司財產分割方案;(三)公司分立後的組建方案;(4)分立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
2.依法出版的報紙樣本;
3.因離職註銷證明(解除離職提交)。
第二部分:因分立申請設立、變更、註銷登記提交的材料。
公司分為存續公司的,存續公司應當按照《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的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交相關材料,並辦理減資手續。存續公司分立後,其他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還應當按照《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提交重復材料。因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填寫相關表格,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設立登記。
解散、分立的,原公司應當按照《公司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註銷登記;原公司註銷後,分立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按照《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填寫相關表格、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設立登記。
註:1。分立涉及註銷登記的,分立協議中規定的境內公司財產處置方案的債權債務繼承方案視為註銷登記所需的清算報告;如果在分立協議中約定撤銷方需要先進行清算的,應當進行清算。
2、公告發布45日後,登記機關應當受理合並申請(包括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