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並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狹義的企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公司通過簽訂合並協議,並遵循法定程序,合並為壹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合並可以采取兩種形式: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並,其中壹個企業吸收其他企業成為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合並又稱創始合並或聯合,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為壹個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廣義的合並還包括控股合並,是指壹個企業通過長期投資取得另壹個企業或幾個企業的控股權的合並形式。
企業合並壹般不需要清算程序,合並或兼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被合並的存續企業或新設企業承繼。為規範被兼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國家作出如下規定:
1.納稅人的識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被吸收合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分別為納稅人。被吸收合並的企業不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合並企業的未清稅務事項由存續企業承繼。
(二)新設企業以新設合並方式合並後,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並前該企業未了結的稅務事項由新設企業承繼。
2.減免稅優惠待遇。
(1)無論企業如何合並、兼並,都不是新設立企業,不應享受新設立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2)兼並或合並前,所有企業都應享受定期減免稅的優惠待遇,已經享受期滿的,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不再享受該優惠待遇。
(3)兼並或合並前,所有企業都應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但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壹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剩余期限不壹致的,應當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享受優惠直至期滿。合並或兼並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3.資產轉讓、資產評估和損失補償損益的稅務處理。
(1)企業合並,壹般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視為以公允價值轉讓和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收益,並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被合並企業彌補;被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相關資產時,可以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被合並企業和被合並企業為實現合並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時,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的差額,應當作為股份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二)被合並企業向被合並企業或其股東支付的購買價款中,被合並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不高於所支付股權面值(或所支付股本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被合並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所有企業所得稅事宜,由被合並企業承擔。如果以前年度的虧損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被合並企業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用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收益進行彌補。被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應當以被合並企業的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被合並企業的股東以原被合並企業的股份換取被合並企業的股份,不視為賣舊股或買新股。被合並企業的股東交換新股的成本,應當以其持有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但未換新股的被合並企業股東所作出的所有非股權支付,應視為其所持老股的轉讓所得,按規定計算確認財產轉讓利得或損失,並依法繳納所得稅。
此外,如果被合並企業的資產負債基本相等,即凈資產幾乎為零,被合並企業通過承擔被合並企業的全部債務實現吸收合並的,不視為被合並企業以公允價值轉讓和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