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並涉及到的稅種:
1、契稅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壹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印花稅
以合並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企業所得稅
壹般稅務處理: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確定;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4、增值稅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擴展資料:
企業合並亦稱 “公司合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資產合為壹體,組成壹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
企業合並的結果是,新企業的資產等於各個合並企業的資產總和。企業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後,其中壹個企業接收了其他企業的資產 (包括債務)後繼續存在而其他企業被解散的合並方式。
在這種方式中,解散的企業稱為被合並企業,繼續存在的企業稱為續存企業。新設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通過訂立合並協議,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並後,在所有企業都解散的基礎上,設立壹個新企業的合並方式。企業合並的效應,主要是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經濟、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