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合並,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並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並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並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並企業結轉彌補。”
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壹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擴展資料:
企業合並程序:合並協議的締結。
合並協議是公司合並的基礎,是參加合並的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合並的有關事宜如:合並的方式,存續或創立公司的組織,各方債權、債務的安排等達成的書面協議。合並協議締結後,並非即刻發生效力,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還須經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後,始生效力。因此,合並協議是壹種創刊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並協議的通過批準 企業合並事關股東權益,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38、39條和第103、106條的規定,有關企業合並屬於公司重大事項,適用特殊表決程序,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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