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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或個人買賣股票、證券如何繳稅

問題 企業或個人買賣股票(未超過12個月)、證券等涉及繳納哪些稅款? 解答 1、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的規定,股票屬於金融商品,企業買賣股票、有價證券應征收營業稅;個人買賣股票、有價證券暫免征收營業稅。 2、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城建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國稅發[1994]38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繳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特殊地區除外)、內資企業繳納。 3、企業所得稅(企業買賣)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等文件規定,企業買賣股票(未超過12個月)、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除外)所得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買賣股票、證券符合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可以自行稅前扣除;其他損失應經稅局審批後才能扣除。企業買賣證券投資基金所得不征企業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4、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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