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以下服務:
1.項目的海外施工服務。
2.國外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海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國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倉儲地點在海外倉儲服務。
6.在國外使用標的物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作品)播放服務。
8.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和境外旅遊服務。
(二)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發貨服務和保險服務。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和配送服務除外)。
4。法醫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業支持服務。
7。在海外投放廣告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
(4)通過非運輸工具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五)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和其他金融服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該服務與境內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取得國際運輸服務相關資質的,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後,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非交通工具運輸業務的經營者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四、國內單位和個人提供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如果屬於簡易計稅方法,實行增值稅免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