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也就是說,如果國內企業對國外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有所了解,則對於其探索本企業稅務籌劃之路必然會有壹定的幫助。
國外企業什麽稅需要籌劃
在歐美國家,壹提起稅務籌劃,主要是指對所得稅的籌劃。國外的稅務籌劃壹般不涉及商品課稅,除了增值稅、消費稅等商品課稅的稅款要加到消費者價格中去由消費者負擔因而籌劃的必要性較小以外,商品課稅的籌劃空間不大也是壹個重要原因。
國外實行增值稅的國家壹般對商品和勞務壹律開征增值稅,而且增值稅的課征往往只對商品(人民生活必需品)通過零稅率或低稅率實行優惠,而不對特定的企業實行優惠,這樣,企業從事同壹種生產和經營活動所面臨的增值稅待遇是相同的。另外,有的國家(如美國)商品課稅實行在零售環節課征的銷售稅模式,生產和批發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無需繳納銷售稅,因而也談不上稅務籌劃;零售企業從事經營壹律要按本州統壹的稅率就其銷售額納稅,所以基本上沒有什麽籌劃的空間。我國的情況則與國外有很大差異。第壹,增值稅在我國是壹個主要的稅種,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制度存在大量的企業優惠(即對特定企業如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或即征即退辦法),這樣,生產或銷售同壹產品的企業相互之間增值稅稅負就可能不同,這種稅收優惠制度必然會驅使稅負重的企業進行增值稅的納稅籌劃,否則它們將無法與享受增值稅優惠的企業進行公平競爭。第二,我國目前實行增值稅與營業稅並行的商品課稅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銷售和兼營的問題,加之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負不同,這樣就給企業進行商品課稅的籌劃提供了空間。正是由於上述原因,我國企業也非常重視商品課稅的籌劃。
所得稅需要納稅籌劃主要是因為它不容易轉嫁,納稅人壹般要最終負擔自己繳納的稅款。這樣,所得稅就成為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壹種成本,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越多,其稅後實際收益就越少。如果企業能夠進行所得稅的稅務籌劃,則可以降低稅收成本,提高投資的邊際稅後收益率。另外,由於所得稅稅款不能在稅前扣除,所以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減少的應納稅額,不會相應增加其應稅所得額。換句話說,所得稅稅務籌劃帶來的利益是免稅的。當然,在國外,所得稅的籌劃較為普遍,不僅是因為它具有籌劃的必要性,而且還在於所得稅具有較大的籌劃空間,這種籌劃空間主要來源於各國稅法中的稅收漏洞以及林林總總的稅收優惠措施。
國外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基本方法
1.避免應稅所得的實現
采用這壹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並不是說要讓企業避免取得實際的經濟所得,而是要讓企業盡量取得不被稅法認定為是應稅所得的經濟收入。例如,各國稅法都規定,所得壹般是要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的,只有經過交易實現了的所得才需要納稅。資產不交換不變現就不對其增值所得課稅,這是各國所得稅法中的壹個理論漏洞。為了利用這個理論漏洞進行稅務籌劃,國外企業往往要購買具有增值潛力的實物資產。其具體做法通常是用銀行貸款購買土地等不動產,不動產增值後並不急於出售,因為只要不出售這壹增了值的不動產,企業就不必繳納資本利得稅,而且企業還可以享受銀行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所帶來的稅收利益。
利用借貸也可以達到避免應稅所得實現的目的。例如,某企業擁有1000萬元的房產。現在該企業急需200萬元資金。當然企業可以出售壹部分房產取得收入,但這樣企業就必須就這筆財產轉讓所得繳納所得稅。出於稅務籌劃的目的,企業可以用房產作抵押借入資金200萬元。當然借債要支付利息,但只要利息額小於出售房產需繳納的稅款,借款籌資就是可取的。
2.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
納稅人如果能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推遲納稅。推遲納稅對納稅人來說有兩個好處:壹是可以繼續享用這筆資金,並從中獲利;二是用利息率進行貼現後,未來應納稅款的現值會有所減少。例如,假定納稅人將推遲納稅而節省下來的錢用於投資,投資的收益率為10%,所得稅稅率為30%,那麽納稅人投資的稅後收益率為7%。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納稅人將1000元應納稅款推遲到十年後繳納,則這1000元稅款的現值僅為508元。如果納稅人當年就用這508元進行投資,則下壹年的本金和稅後利息之和為544元。納稅人如果每年都將本金和利息用於投資,則十年後508元則會增值到1000元。如果納稅被推遲的時間較長,市場利息率更高,則推遲納稅給納稅人帶來的經濟利益就更大。
在許多國家,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或快速折舊的方法。實行這兩種折舊法,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總額不會減少,但由於企業前期計入成本費用的折舊額較大,應稅所得額較小,稅款主要被推遲到後期繳納,這樣各年繳納稅款之和的現值會有所降低。國外企業往往還通過選擇有利的存貨成本的計價方法來推遲應稅所得的實現。例如,當物價存在上漲趨勢時,企業可以選擇後進先出法計算原材料的實際成本。因為在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後購進的原材料價格會比先購進的原材料價格高,企業優先用較高的價格計算原材料的成本,無疑會把壹部分利潤推遲到後期去實現,這樣就可以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英美國家的“推遲課稅”規定也給許多企業提供了推遲應稅所得實現的機會。英美國家根據居民管轄權,壹般都要對本國公司的海外利潤征稅,但為了鼓勵跨國公司在海外的經營和發展,所以規定跨國公司來源於國外的所得在匯回本國前不對其課稅,只有這筆境外所得被匯回時再對其征稅。由於有這種規定,英美國家的跨國公司出於稅務籌劃的考慮,往往要將自己的海外利潤滯留在國外,使這筆利潤不符合應稅所得的條件。
3.在關聯企業之間分配利潤
關聯企業之間由於在資金和管理上具有特殊的關系,所以它們之間進行交易並不壹定完全采用市場價格,因而關聯企業之間可以通過轉讓定價來轉移利潤。尤其是當關聯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存在差異時,利用轉讓定價向適用稅率低的關聯企業轉移利潤就成為企業稅務籌劃的壹個重要的方法。
向關聯企業進行零利率貸款也是關聯企業之間分配利潤的壹種重要方法。假定市場借貸利率均為10%,A企業貸給B企業15萬元,A企業可以取得1.5萬元的利息,B企業用這15萬元的資金進行投資也可以取得1.5萬元的投資所得;這時A、B之間無收入轉移。但如果A企業向B企業進行15萬元的零利率貸款,A企業沒有因此從B企業取得任何收入,但B企業卻可以用這筆貸款取得1.5萬元的投資所得,可見這種無息貸款使壹筆收入從A企業轉到了B企業。如果A、B企業是關聯的,而且B企業適用較低的稅率,A就可以用這種手段向B企業轉移利潤,從而達到減輕企業集團總稅負的目的。
4.控制企業的資本結構
企業對外籌資可以有兩種方式:壹是股本籌資;二是負債籌資。即使這兩種籌資方法都可以使企業籌集到所需的資金,但由於這兩種籌資方式稅收處理上不盡相同,所以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就應當對籌資方式加以慎重考慮。因為企業無論是發行股票籌集資金還是舉債籌集資金,都要給出資者壹定的回報。但根據各國的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不能打入成本,而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企業成本。所以,從稅收的角度看,借債籌資比股本籌資更為有利。
國外企業進行跨國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
跨國稅務籌劃又稱國際避稅,是指跨國公司利用國與國之間的稅法差異,鉆本國涉外稅法或國際稅法的漏洞而進行的避稅活動。這種稅務籌劃需要納稅人從事壹些跨越本國國境的活動,或者納稅人跨越本國國境進行自身的流動,或者納稅人將自己的資金或財產轉移出本國使其在國際間進行流動。跨國稅務籌劃所要規避的納稅義務不僅限於納稅人的居住國,而且還包括所得的來源國;納稅人進行跨國稅務籌劃的目的往往不是減輕其在某壹國的稅收負擔,而是減輕其全球總稅負。國外的跨國公司進行跨國稅務籌劃通常采用的方法包括:
1.利用轉讓定價向低稅國關聯企業轉移利潤
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在公司集團內部轉移利潤,使公司集團的利潤盡可能多地在低稅國(或避稅地)關聯企業中實現,這是跨國公司最常用的壹種國際避稅手段。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在低稅國(避稅地)關聯企業賬上人為地表現出來的利潤有時又被稱為“詭設利潤”。跨國公司把集團內部的利潤通過轉讓定價從高稅國關聯企業轉移到低稅國的關聯企業,從低稅國關聯企業的稅負看是比以前有所增加,但與此同時,高稅國關聯企業的利潤以及稅負都下降了,高稅國企業稅負的降低幅度必然會大於低稅國企業稅負的增長幅度,其最終結果將會導致跨國公司集團整體稅負的下降。
2.濫用國際稅收協定
所謂濫用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壹個第三國居民利用其他兩個國家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獲取其本不應得到的稅收利益。跨國公司通過濫用國際稅收協定,往往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避免所得雙重征稅協定)中壹般都有互相向對方國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稅尤其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條款。比如,各國對本國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紅利壹般要征25%~35%的預提所得稅,但根據國際稅收協定,這種股息預提稅的稅率可以降到15%以下,有的甚至降為零。甲、乙兩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本應使甲、乙兩國的居民受益,第三國居民本不應從中漁利,然而第三國居民往往可以通過壹定手段設法從甲、乙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得到好處。其手段主要是在甲、乙其中壹國設立子公司,並使其成為當地的居民公司,該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國居民所控制。這樣,甲、乙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的優惠待遇該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後該子公司再通過其與第三國居民之間的關聯關系把受益傳遞給該第三國居民,從而使該第三國居民間接地得到甲、乙兩國間稅收協定的好處。根據第三國居民濫用甲、乙兩國間稅收協定的目的不同,其在甲或乙國設立的子公司可以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專利許可公司等。
3.利用信托方式轉移財產
信托又稱信任委托,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財產委托給自己信任的人或機構代為管理的-種法律行為。盡管信托目前在世界上已十分普遍,但各國對於信托的認識和規定不盡相同。普通法系的國家壹般把信托關系視為壹種法律關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財產委托給信托機構(受托人)管理,這時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斷了委托人與其財產之間的所有權鏈條。普通法系國家從信托可以割斷委托人與其財產之間所有權關系鏈條的基本認識出發,壹般對財產所有人委托給受托人的財產所得不再征稅。而且普通法系國家多實行全權信托,信托的受益人(即使是委托人本身)對信托財產也不享有所有權,所以只要受益人不從信托機構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財產繳納任何稅收。
不難看出,普通法系國家對信托的稅收處理辦法可以給納稅人提供壹定的國際避稅機會。因為,如果壹個國家的所得稅稅率較高,該國的居民就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轉移到境外,並以全權信托的方式把這筆財產委托給設在避稅地的信托機構代為管理,信托財產的收益全部積累在避稅地,通過創立這種國外信托,財產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徹底擺脫就這筆財產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的義務;同時,由於其財產是由避稅地信托機構(受托人)管理的,當地政府對這筆信托財產獲取的所得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稅。
4.組建內部保險公司
所謂內部保險公司是指由壹個公司集團或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協會投資建立的、專門用於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險服務以替代外部保險市場的壹種保險公司。
它的建立主要出於商業原因,但跨國公司利用內部保險公司也可以進行跨國稅務籌劃。
其具體做法是,在壹個無稅或低稅的國家(避稅地)建立內部保險公司,然後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險費的方式把利潤大量轉出居住國,使公司集團的壹部分利潤長期滯留在避稅地的內部保險公司賬上。內部保險公司在當地不用就這筆利潤繳納很高的稅收;而這筆利潤不匯回母公司居住國也不對其課稅。
5.選擇有利的公司組織形式
當壹國企業對外投資時,可以選擇不同的組織形式,或是在東道國建立子公司,或是建立分公司。由於子公司是壹個獨立的納稅實體,它的虧損不能記在母公司的賬上;而分公司與總公司是同壹個法人實體,公司統壹計算盈虧,因而分公司的經營虧損可以沖銷總公司的盈利。由於歐美國家稅法壹般允許總公司與海外分公司合並納稅,所以跨國公司到國外投資辦廠,由於各種主觀與客觀的因素,在生產初期往往虧損較大,這樣,跨國公司可以先在東道國設立壹個分公司,使其開業的虧損能在匯總納稅時沖抵總公司利潤,以減少跨國公司的稅收總負擔。但當海外機構進入正常盈利階段,則將其改組為子公司更為有利,因為子公司與母公司各自納稅,子公司在東道國可能適用較低的稅率納稅;如果總公司的居住目采用累進稅率,則分開納稅還可以避免總公司因總利潤增加從而邊際稅率提高而引發的實際稅負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