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企業在應關註如下三個問題:
壹、享受稅收優惠的主體
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這裏要註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包括依法在中國境內註冊成立和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特別需要提醒大家壹點的是,對於根據國稅發[2009]82號文規定被判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作為居民企業,也可以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其他非居民企業則無資格享受。
二、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的規定,對於居民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待遇的,應符合如下條件:
1、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2、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3、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4、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2、3項屬於程序問題,我們首先來關註第1項,究竟哪些是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範圍的技術轉讓。
(壹)技術轉讓與技術開發的區分
對於居民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所得稅待遇時,首要的問題就是要區分技術開發與技術轉讓。企業取得的技術開發收入是不能享受所得稅減免稅待遇的。
對於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區別,我們在解讀壹的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中已經有了詳細分析。總結來看,技術開發是針對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進行的開發活動,而技術轉讓則是對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進行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
對於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的區分,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首先進行區分,區別不同的行為簽訂不同的合同。同時,由於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的合同都必須要到省、市技術市場進行合同性質認定的。因此,省、市科技或商務部門也會對合同的性質進行認定,出具認定報告。
實務中,稅務機關在審核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時,對於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區分,主要是依據省、市科技和商務部門出具的認定報告並結合企業合同的內容進行的。但是,省、市科技和商務部門出具的認定報告並非最終認定標準。稅務機關仍會進行實質性認定。實踐中,稅務機關已經發現,有些企業為享受減免稅,將明顯的技術開發合同簽成技術轉讓合同,並通過了省、市科技部門的認定。但從合同內容的實質來看,明顯是對於尚未掌握的科技成果的開發。對此,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對企業合同性質進行重新認定。
目前稅務機關對於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事項已經實行備案管理,不再進行審批。這就意味著企業享受減免稅不再需要得到稅務機關的批復確認,只要將相關資料提交稅務局備案就可以自行享受了。這壹方面提高了辦事效率,但另壹方面也對納稅人掌握稅法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納稅人錯誤的享受減免稅政策導致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根據《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並進行處罰。
(二)符合條件技術轉讓的把握
通過解讀壹我們已經了解到,技術轉讓合同又具體分為以下類型:
1、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 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4、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其中,對於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以及非專利技術轉讓權轉讓合同,在會計我們上稱為無形資產的出售。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為,出售時是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同時結轉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凈值,會計處理為借記累計攤銷、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貸記無形資產,同時貸記相關應交稅費後,差額作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及非專利技術許可使用合同,在會計上我們稱為無形資產的出租。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為:出租無形資產時,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攤銷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並發生與轉讓有關的各種費用支出時,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累計攤銷”(或“無形資產攤銷”)科目。
國稅函[2009]212文對於技術轉讓所得的技術公式明確為: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其中對於技術轉讓成本,文件又進壹步明確: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後的余額。
同時,根據為鼓勵進壹步強化稅收政策鼓勵技術成果轉化的力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進壹步明確:
技術轉讓的範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這就是說,除所有權轉讓外,對於技術使用權轉讓中,只有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轉讓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均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同時,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防範企業避稅行為,111號文還規定: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優惠政策的程序
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稅,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技術轉讓合同須到國家相關部門進行認定。根據國稅函[2009]212號文的規定: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這裏要註意,從2008年1月1日起,對於企業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的技術合同的認定部分已經提到到省級以上的科技、商務部門,省級以下的科技、商務部門的認定將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定。 同時,111號文進壹步規定: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2、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4、備案時間: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