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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減資稅務流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股東會行使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董事會沒有此項權利。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股東會會議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同時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擴展資料

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余資本少於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壹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公司資本過多

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

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百度百科-公司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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