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二)《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並加蓋印章;
(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於中華人民***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擴展資料: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壹)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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