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幫企業報稅的壹般是辦稅員。
辦稅人主要負責公司的稅務方面工作,非會計人員也可。例如去國地稅購買發票、申報繳納稅款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各省國家稅務局、各地方稅務局決定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含義: 辦稅人員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辦稅人員身份明確的情況下受理納稅人涉稅事項。辦稅人員是指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公司抽逃稅款,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話,由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司並處罰金數額很大,就涉嫌單位刑事犯罪了。對單位處罰金,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刑罰。
構成單位犯罪,主要責任人員按偷稅罪定罪量刑。
第壹責任人:法人代表第二責任人:財務負責人第三責任人:會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壹百壹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