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金額。根據新會計準則,利潤總額=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或變動損失)+投資收益(或投資損失)+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如果企業捐贈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捐贈60萬元(記入“營業外支出”),捐贈後會計利潤為654.38+0.4萬元,可抵扣金額為654.38+0.68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假設無調整項目)為654.38+0.23萬元。如果捐贈前會計利潤為80萬元,捐贈後為654.38+0萬元,則利潤變為虧損20萬元,不滿足“金額大於零”的條件,捐贈金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應按照80萬元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假設無調整項目),形成的20萬元賬面虧損不能用於彌補
(二)捐贈必須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者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共同審查確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確認。公益性社會組織取得的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捐贈,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布201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3]10號)已公布了148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對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公布的名單,需要在當地查詢。
(3)捐贈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進行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按行政級別取得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收據,並加蓋單位印章
(4)《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規定,對汶川、玉樹災區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目前沒有規定對雅安災區的捐款可以全額抵扣。
(5)《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說的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確定。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6)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對外捐贈時,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其收入應按規定確定為銷售額。捐贈資產屬於企業自制資產的,按照企業同期同類資產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對於屬於外購的資產,可以按照購買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