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支持和鼓勵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為使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6日通過。2065438+2007年2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延伸
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從源頭扣繳,以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用的支付人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工程作業和勞務應納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未履行扣繳義務的,由收入發生地的納稅人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其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所得項目支付人的應納稅額中追繳其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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