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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跨省遷移保稅料件如何處理?

企業在中國境內異地遷移,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不需要匯算清繳所得稅,但需要匯算清繳應納稅款、退(免)稅、滯納金和罰款。

正確的操作流程是,如果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更,需要在遷出地註銷稅務登記,在遷出地重新登記。由於存在方式的特殊性,企業會涉及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最終免稅額與企業所得稅的銜接問題。增值稅處理企業異地搬遷。如果在他們遷出地註銷稅務登記時沒有稅收抵免,就不存在結算增值稅的銜接問題。如果有免稅額,需要特殊對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壹般納稅人註銷時,其存貨不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其留抵稅額不予退還。因此,如果企業遷移後生產經營存續,其免稅額需要特殊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11號)規定,壹般納稅人因遷移、稅務登記機關變更等原因需要註銷稅務登記並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入地保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註銷稅務登記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因此,增值稅殘稅壹般納稅人在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異地搬遷註銷時,不能辦理殘稅退稅,但必須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搬遷進項稅額轉出單》,及時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存續抵扣手續,申報抵扣。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涉及到主管稅務機關發生變更的企業遷址,在遷出地註銷稅務登記是否需要清算壹直存在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中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結束營業、處置資產、清償債務、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時,對清算收入、清算所得稅、股利分配等事項的處理。筆者認為,除另有規定外,異地遷移並繼續經營的企業不屬於所得稅清算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將註冊地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境外(含港澳臺)的,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再投資設立新企業。如果單純變更企業其他法律形式,可以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相關企業所得稅繳納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企業繼承,但住所變更、稅收優惠不符合的除外。根據現行適用納稅服務標準的要求,納稅人異地遷入並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向原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遷出申請。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多(免)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及相關稅務憑證,按規定收繳設備,註銷增值稅稅控系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筆者認為,取消時沒有所得稅清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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