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企業沒有對員工代繳代扣的話,需要個人去繳納個人所得稅。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國稅發[2006]162號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壹)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
第十壹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其應納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支付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擴展資料:
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項目:
1、工資,薪金所得;
2、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