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在某壹納稅年度的虧損允許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65,438+0年彌補虧損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5年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按實際彌補期計算。
3.比如某企業2007年虧損65438+萬,2008年虧損5萬,2009年虧損65438+萬,2065年虧損4萬,438+00,2065年虧損20萬,438+065,438+0。
2007年虧損65438+萬,應先在盈利年度彌補。這樣2009年末累計虧損5萬,2065.438+065.438+0年盈利20萬。先是2008年虧損5萬,然後2065.438+00虧損4萬,剩下的是168。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在某壹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允許在以後年度以應納稅所得額彌補。65,438+0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彌補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5年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算作實際彌補的年限。
當企業在納稅年度取得的收入能夠彌補前五年虧損總額時,無論前五年是否全部虧損,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彌補前五年發生的虧損。比如某企業2000年賺了200萬,1994虧了20萬。
1995的虧損是100000元,1996的盈利是10000元,1997、98、99的虧損是450000元,所以2000年的收益可以彌補1995、96、99。
無論是否為納稅年度內的虧損,納稅人都應填寫虧損彌補明細表,以反映本年度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情況,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明細表連同主表及相關資料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彌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