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有兩個定義。壹種是指年金方案制定後退休的員工,即方案制定時在職員工都是中產;另壹類是建立年金計劃並在壹定期限內退休的員工(比如5名員工),即即將退休的員工。
由於國企員工的歷史貢獻,年金的建立需要對“中國人”進行適當補償,以保證員工在各個階段都獲得適當公平的養老金。對於“中人”企業來說,他們可以花壹些時間來確定薪酬,但實際上企業中人的年齡是不斷分布的,簡單降低是不公平的。
延伸信息企業可根據企業經濟承受能力和職工代表大會意見,采取備案或壹次性補償的方式,允許退休人員參加年金分配。但企業年金費用總額和稅收政策要和國家、省有關。?《實施條例》。-廣東省企業年金實施意見
財政部34號文規定:“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總額中,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計入費用(支出)。公司捐贈總額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企業不承擔;養老保險前已經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已經退休但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養老金,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養老金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出,135號文件要求全面替代企業年金。152號文件縮小了範圍,特別是企業除了基本養老金和企業年金之外,不再納入任何補充養老金。福利項目。雖然這兩個文件差別很小,但都是通過規範企業年金,替代現有福利養老金補貼項目,解決了“中間人”的問題。
財政部34號文件直接導致國企建立企業年金,國企出資4%,所以不能完全替代現有福利項目的“中年”年金。該比率沒有被完全取代。但在34號文件中,因內部提取而未納入補充養老計劃的“老人”和職工,其經常性支出有了明確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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