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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保險金發放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因此,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15號)明確規定:對企業給職工發放的補充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取得的這部分收入要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企業年金,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即企業年金,都要全額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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