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主要針對承擔年金繳費義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個人所得稅主要針對承擔年金繳費義務的個人。前者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處理,後者涉及繳納和提取年金時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個人所得稅
2013,65438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明確規定2014,1,65443,
(壹)企業(職業)年金繳費環節
1.符合國家政策並計入個人賬戶的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暫不征稅。
《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壹條第1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本單位在職或者在職的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或者職業年金(以下簡稱年金)。
理解上述優惠政策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
(1)年金的建立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必須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安全部令第20號)或《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務院令[2011]第37號)中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年金。詳見第壹章《年金基礎知識》中關於年金實施條件和建立程序的介紹。
如果單位不能“依法參保”,為全體職工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不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和繳費能力,不符合“負擔能力”條件,或者不能建立年金集體協商機制,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年金方案,可視為違反上述條件,暫不得享受免稅優惠。
(2)年金單位繳費標準符合國家政策。
目前企業所得稅規定年金單位繳費標準為“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安全部令第20號)、《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務院令[2011]第37號)的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不同。顯示在:
1企業年金繳費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約8.33%);
2.事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不得超過本單位上壹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單位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計入當期的最高金額壹般不得超過本單位職工平均定額的3倍。
根據《關於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壹條第1條的規定,以及稅收規定優先於會計規定的原則,可以認定103號文件中國家政策規定的標準“應為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
因此,年金單位繳納的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應並入當期工資薪金個人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
(3)年金繳費對象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
財稅[2013]第103號規定,年金必須“為本單位工作或聘用的所有職工”繳納。《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安全部令第20號)規定,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適用年金方案,《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規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後,事業單位及其從事公益性服務的工作人員適用年金方案。
所以,年金繳費的範圍必須是全體員工,否則,妳就享受不到這種個人臨時免稅的優惠待遇。
(4)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必須記入個人賬戶。
單位為所有在單位工作或就業的職工繳納的年金繳費部分,記入個人賬戶時只能享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待遇。這實質上是對參保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在實際操作中,需要通過看年金方案以及年金單位繳費的繳納方式和時間要求來判斷單位繳費是否已經記入個人賬戶。對未記入個人賬戶的年金單位,其繳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已繳費但未記入個人賬戶的,不得享受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2、計入個人賬戶符合國家政策的,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暫不征稅。
個人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納的年金部分,不超過其所繳納工資計稅基數4%的標準,暫從個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稅[2013]第103號第二條)
理解上述優惠政策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1)個人年金繳費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這個要求和納入個人賬戶的個人繳納符合國家政策的部分年金單位是壹樣的。(財稅[2013]第103號第二條)
(2)年金個人繳費標準符合國家政策。
計入個人賬戶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超過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財稅[2013]第103號第二條)
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安全部令第20號)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務院令第37號[2011])在個人繳費比例上與個稅不同。表現為:職業年金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本人上年度工資基數(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本人上壹年度工資總額的1/12(約8.33%)。
在實際工作執行中,以103文件標準為準。
上述個人的“工資支付計稅依據”應掌握如下:
1企業年金
個人繳費的計稅基數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中所列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計稅基數。(財稅[2013]第103號第四條)
2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的計稅基數為員工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不計入個人繳費計稅基數。(財稅[2013]第103號第壹條)
繳納的年金超過上述標準的部分,計入當期工資薪金個人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匯算清繳。(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
(二)企業(職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掛鉤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第103號第二條)
(3)企業(職業)年金個人領取環節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年金。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年金是主要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收集方法可以分為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的方式。由於財稅[2013]103號中規定年金自2014 10之日起在領取階段納稅,之前繳納的年金已按之前的政策在繳費時納稅,因此在2014 10 65438繳納。所以要區分領取的年金是2014 10之前繳納的還是從2014 1開始繳納的。
這樣,在考慮年金環節的個人所得稅時,不僅要關註征收方式,還要關註領取的年金是什麽時候繳納的,即是否已經繳納了稅款。
下面,將分不同情況進行介紹。
支付後領取(1)2014 1。
1月年金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從2014 1按月領取的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第103 1號第三條)
以上領取的年金不得扣除任何費用,也不得與當月工資合並。只按照壹個月的工資收入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系數,計算扣繳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每年或每季度收到的年金。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從2014 1、2014 1開始繳納的年度或季度年金,平均計入各月,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全額納稅。(財稅[2013]第103 1號第三條)
計算公式如下:
按季征收應納稅額=(N/3)乘以最終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乘以3。
年應納稅額=(N/12)乘以最終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乘以12。
需要註意的是,按月供款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乘以3或12作為最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上述領取方式1和2中的年金均自2014 1之日起支付和領取。相同點是都是全額納稅,沒有任何抵扣;不同的是,第二種方法需要將領取的年金金額分攤到每個月來確定適用稅率,本質上降低了個人按季或按月領取時的適用稅率,照顧了納稅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兩種方式與舊政策完全脫節,即適用於2014起建立年金的單位。對於2014之前建立年金並已繳納年金的單位,必須考慮年金的繳費年限。
(2)2065 438+04 1之前繳納和領取。
對於2014之前繳納的年金,理論上在領取時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即領取的金額可能包括2014之前繳納的壹部分應稅年金,也可能全部在2014之前繳納。
實踐中,是否存在2014之前繳納年金,2014之後繳納年金,而2014之後才繳納的情況?從企業的常規操作來看,或者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壹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企業或個人不會放棄或推遲2014之前繳納的應稅年金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權益。
因此,對於“單位和個人在2014 1之前開始繳納年金繳費,個人在2014 1之後領取年金”,我們認為“領取年金”包括“2014”。
1月年金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2014 1後按月領取年金。年金包括年金單位繳納的部分和2014 1之前個人繳納的部分,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允許從領取的年金中扣除這部分,計算余額。(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2)
每年或每季度收到的年金。
當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2014 1後,按季度或按年領取年金。年金包括年金單位繳納的部分和2014 1之前個人繳納的部分,且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允許從領取的年金中扣除這部分。(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2)
計算公式如下:
按季匯總應納稅額={(N-A1)/3乘以最終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乘以3。
年應納稅額={(N-A1)/12乘以最終適用稅率-速算扣除系數}乘以12。
需要註意的是,按月供款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乘以3或12作為最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上述2014 1之前支付和收到的1和2014 1之後支付和收到的1和2在確定稅率時原則上是相同的,即按月或平均分割收到的總額。唯壹不同的是稅率基數的確定,即前者的“全額領取”是從“2014 1之前繳納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繳納個人所得稅”中扣除,只是不同而已。
三個人分期領取年金。
個人分期領取年金(除季度或跨年度分期外)的,可按2014 1之前支付的年金支付金額占總支付金額的百分比扣除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並按上述1、2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2)
2.把它帶出國
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允許領取人將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照12個月分攤到每個月,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按照繳費時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
支付後領取(1)2014 1。
個人所得稅每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征收。(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
需要註意的是,按月供款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乘以12作為最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2065 438+04 1之前繳納和領取。
如果收到的金額包括2014 1之前繳納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允許從收到的年金中扣除該金額,將余額按照12個月分攤到各月,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按月足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2)
需要註意的是,按月供款計算的個人所得稅應乘以12作為最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領取
個人身故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壹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照12個月分攤到每個月,並按照上述“出國領取”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13]第103號第三條)
4、其他壹次性領取
個人壹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除特殊原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外,不得采取分享的方式。而是將壹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壹個月的工資收入,按照“1”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領取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