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平,江西省壹家煙草公司
答: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是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制定實施免稅、遞延納稅等優惠政策,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通知規定,“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個人退休領取時由年金委托個人繳納,自納稅期為2014 1(自報告期2014 2月1)。調整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是落實《決定》要求,進壹步促進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展,優化收入分配格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為做好上述稅款的征收和繳納工作,現結合通知精神,對有關納稅申報事宜分析如下:
不同的環節有不同的納稅申報要求。
壹般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收入的單位代扣代繳。也就是說,哪個單位繳納收入,哪個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稅款。為便於稅收征管,方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通知》結合年金運行特點,對建立年金計劃、繳納和領取等各個環節的納稅申報和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壹是年金計劃成立後,單位應在年金計劃成立的次月15日內提交年金計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計劃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年金計劃、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的次月15日內將上述信息重新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登記備案。二是在支付環節,個人工作的單位為其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支付。第三,征收環節,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委托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托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的指令和賬戶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按照規定計算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扣繳個人應納稅額,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值得註意的是,《通知》延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694號)的相關政策,規定單位和托管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通知》強調,涉稅信息應當在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客戶、受托人和賬戶管理人之間及時傳遞。受托方負責統籌協調並督促相關機構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也就是說,年金繳費和領取環節實行個人所得稅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在年金繳納環節,個人工作單位將超過免稅標準的部分連同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壹並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個人工作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年金領取過程中,托管人在為個人支付年金待遇時,根據個人當月的年金收入、前次繳費和納稅情況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向托管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