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創新,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或者成果轉化,提供出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等,並實現其市場價值的活動。第三條 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當以市場為導向,堅持企業自主與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協同技術創新,鼓勵社會資源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和服務,制定並落實激勵與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營造有利於企業技術創新的良好環境,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科學技術部門負責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戰略、規劃;市、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部門負責工業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和政策。
教育、財政、稅務、工商、中小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第六條 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在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研發活動組織、成果轉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以下服務:
(壹)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政策公布、宣傳制度,依托門戶網站等平臺集中公開發布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有關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創新政策調查和評價制度,對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約創新進行審查,對創新政策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
(三)建立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咨詢制度,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創新決策中的作用;
(四)組織開展與企業技術創新有關的業務培訓、咨詢診斷等活動,幫助企業提升創新能力;
(五)建立健全企業技術創新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發展企業技術創新公***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技術評價、技術交易、創業孵化、檢驗檢測、質量認證、知識產權、品牌創建、標準制定及推廣、人才培訓、產學研信息對接咨詢、科技金融等服務;
(六)建立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信息資源向全社會開放的長效機制,鼓勵企業、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按照市場化方式***享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創新資源。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引導企業開展下列技術創新活動:
(壹)加大研發投入力度,整合國內外技術創新資源,建立新型的研發創新體系;
(二)加強研究開發,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並實現成果產業化、市場化;
(三)加強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聯合國內外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實施技術創新項目,創建技術創新團隊和機構,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四)主導制定或者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五)開展質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工作,推廣先進質量管理體系和模式;
(六)應用信息技術實現設計數字化、產品智能化、制造智慧化、管理網絡化和商務電子化;
(七)加強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同國內外高等學校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建產學研基地或者實習實訓基地。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用於科技進步、創新創業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確定壹定的比例用於鼓勵、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作用。
企業與技術創新有關的下列活動或者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助或者獎勵:
(壹)開發、投產並經鑒定的新產品;
(二)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等國家級獎勵的專利;
(三)牽頭制定並獲批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四)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和國家級、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在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其新購研發試驗關鍵設備等能力提升項目;
(五)為列入《重慶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裝備產品投保;
(六)首購首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
(七)引進企業技術創新人才;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享受補助、獎勵的其他活動或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