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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納稅報表裏調增都怎麽調?

新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第五項是專門針對房地產企業預計利潤的調整項目。此項目填報風險主要來源於所得稅預繳的處理和與預收款相對應的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的處理。

壹、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預繳所得稅時可否扣除期間費用和稅金?

2008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文下發了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其中第壹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後按照實際利潤再進行調整。此條把國稅發[2006]31號文中的預計毛利額改成了預計利潤額,沒有說明允許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於是就出現了兩種觀點:壹種看法認為,既然預計毛利額改成了預計利潤額,從字面上理解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另外壹種看法認為,雖然預計毛利額改成了預計利潤額,但文件並沒有說明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而且比例15%(地級市)也沒有變,既然沒有說明不允許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那就可以理解為可以扣除期間費用和相關稅金。到底哪種理解是正確的呢?

事實上,國家稅務總局在隨後下發的《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文件中已經解答上述問題。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 實際利潤額 :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從上述規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所得稅是在會計利潤總額基礎上計算確定的,利潤總額中已經扣除了企業的期間費用和稅金,因此,國稅函[2008]299號與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是壹致的。所以說期間費用和稅金在預繳時是可以扣除的。

二、年末如何正確進行納稅調整?

新所得稅申報表附表三填表說明:第52行“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其結轉的預售收入已按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轉回數。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這裏需要提醒納稅人註意的是調增、調減金額的確定。如果納稅人將預收款對應的稅金在會計上已作主營業務稅金核算,則調增金額就是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即本期預售收入*預計利潤率,但如果企業沒有將預收款對應的稅金在主營業務稅金科目核算而是掛往來的話,則調增金額應該是預計利潤減去相應稅金(預售收入×預計利潤率-預繳的營業稅-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因為這部分稅金沒在稅金科目核算,會造成會計利潤虛增,但該稅金確實已實際發生,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可以稅前扣除,所以需要在預計利潤中減除。調減項目比較簡單,就是當期已經確認的收入中對應的預計利潤的回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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