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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配建的公租房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公***租賃住房屬於保障性住房,目前各項稅收文件中均沒有保障性住房可以不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北京市對保障性住房的土增稅政策中,有如下兩點與對商品房的要求不同:

1、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增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政策規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而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預計增值率實行2%至5%的幅度預征率。

2、純保障性住房在土增稅清算時可不提供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增稅清算鑒證報告》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沒有配建商品房及商業配套設施的限價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比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在清算時可不提供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什麽情況下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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