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家庭暴力。第五條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的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案件的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信息。
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和重病患者,應當給予特殊保護。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領導,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協調機制,開展家庭暴力風險評估,推進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明確負責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員,做好本轄區內的家庭暴力預防、處置和救助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的宣傳、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反家庭暴力工作協調機制的組織實施,研究解決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預防、處理和救助的多部門聯動機制;
(四)建立和完善反家庭暴力監測和信息共享系統;
(五)組織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的工作。第八條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婦女聯合會、工會、* *社會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婦女聯合會、工會、* *社會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依法購買服務、合作開展項目等方式,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和誌願服務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二章預防家庭暴力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制度,將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在國家規定的有關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節日,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第十壹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收集、整理和宣傳,完善以案釋法制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預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並督促落實。
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律師等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結合家庭暴力的具體案件,向當事人和公眾解釋法律,普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識。第十二條婦聯、工會、共青團、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充分利用維權服務熱線、基層維權網站、互聯網等公共服務平臺,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婚姻登記當事人進行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提供婚姻家庭咨詢服務。第十四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規宣傳,發布、播放反家庭暴力公益廣告,結合社會熱點和典型案例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鼓勵結合當地少數民族的良好傳統習俗,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