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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期間沒錢交稅怎麽辦?

企業破產清算期間,清算費用無錢納稅的,可以不納稅。如果按照清算順序還有錢但是不夠交稅的話,就按比例分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利息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壹百零八條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

1.第三方為債務人提供全額擔保或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

2.債務人已還清所有到期債務。

第壹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該特定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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