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機關采取停止使用發票措施的,可以到稅務局說明情況,申請代開發票。他們要提前繳稅才能代開發票,繳稅後才能拿到發票;
2.稅務機關限制了發票的收取。他們需要攜帶稅務登記證、納稅申報表、代理人身份證明到稅務局繳納欠費、滯納金,然後小管理員才能解除限制。
3.稅務機關不采取停止使用發票措施的,可以正常領購發票。
企業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納稅時,可采取以下方式:
1.欠稅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客戶拖欠貨款。企業應制定並實施合理有效的資金預算和融資計劃,積極尋找客戶催款,及時清理欠稅;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3.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最新壹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壹般納稅人)的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4.申請扣稅;
5.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以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礙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稅款、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礙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