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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發現股東有大額借款怎麽辦?

交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對個人投資者長期不償還其所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的問題: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所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 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未償還貸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復[2008] 83號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住房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住房或其他財產, 無論業主將財產交付企業無償使用還是有償使用,其本質都是企業將財產以實物形式分配給了個人,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企業出資購買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所有權登記為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二)個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等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者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結束後未能償還的。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加強對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發放貸款的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超過1年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貸款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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